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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民初998号

李大伟与夏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大伟;夏萍;沈阳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998号

原告:李大伟,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萍,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与被告夏萍、第三人沈阳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