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998号
原告:李大伟,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萍,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与被告夏萍、第三人沈阳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