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350号
申请人: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峰,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泰宁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天平**/div>
法定代表人:舒某2。
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西御街**(西御商务饭店****)/div>
法定代表人:石建昌。
被执行人:舒某1,男,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舒某2,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泰宁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某1、杨某某、舒某2、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256615.41元及利息,执行费77657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泰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31套房屋,川A×××××号车辆一辆,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上述房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已向首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舒某1名下有5套房屋,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上述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已向首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2套房屋,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上述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舒某2名下有川A×××××车辆一辆、无房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无房屋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股权、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上述一致。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