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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43121号

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43121号

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平房(原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科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div>

法定代表人:郝晓海。

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间宇宙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晋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间宇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晋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间宇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晋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含“吾皇万睡”卡通图案的微信公众号文章;2.新晋商公司赔偿一间宇宙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3.新晋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一间宇宙公司经作者梁科栋授权获得“吾皇万睡”系列卡通图案中“吾皇”“巴扎黑”两个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性著作财产权。2017年9月2日,一间宇宙公司发现新晋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晋商贷”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被诉微信号)上发布的《接下来的人生,你要一个人穷下去了……》(以下简称《接》文)使用了涉案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一间宇宙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晋商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知名度相关的事实为证明其经梁科栋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著作财产权,一间宇宙公司提交:1.国家版权局作出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98757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吾皇的著作权人是梁科栋,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作出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71680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吾皇万睡系列(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7个形象)的著作权人是梁科栋,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8日。2.出版物《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以下简称《就》书)。图书的封面显示字样“白茶绘著”,《就》书封面内页上有作者简介,写明“白茶,原名梁科栋”;《就》书版权页记载“版次2015年5月第1版印次2017年3月第18次印刷”,涉案作品在该出版物中多次出现。3.梁科栋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图书中心(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就《嘿,巴扎黑!》《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2》签订的两份《图书出版及延伸权力代理合同》,合同上显示作者署名为“白茶”,合同约定梁科栋将上述两本作品的中文简体字文本单行本以图书形式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授予长江公司,将上述图书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授予长江公司,包括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著作改编、表演、录制成音频数字文件、基于作品内容的音频数字文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转授权,合同有效期为自上述图书出版之日起三年。4.(2017)京国信内民证字第1061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0610号公证书)对2017年9月22日梁科栋签署《著作权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一事进行公证,并附《授权书》,《授权书》记载,梁科栋授权一间宇宙公司使用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71680的“吾皇万睡”卡通图案(共7项)的著作权;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品类:全品类[包括微信号“吾黄万睡”(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号)和微博“吾皇的白茶”(以下简称涉案微博)的运营权利];授权权利为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一间宇宙公司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著作财产权,并称其未再就涉案作品对外转授权。一间宇宙公司另提交了名为《就》书获得CACC第12届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漫画大奖提名的获奖证书;新浪读书、搜狐、京东金融、网易等网络上有关《就》书、梁科栋或“吾皇万睡”系列美术作品的宣传和相关活动的页面截图,3987网站上miui主题制作工具MUSE教程中使用“吾皇万睡”系列美术作品的页面截图,搜狗输入法中“吾皇万睡”皮肤的下载页面截图(显示下载量34612次),腾讯文化对梁科栋及《就》书的相关介绍等,据此证明“吾皇万睡”系列作品的知名度。在庭审中,一间宇宙公司明确其就涉案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一间宇宙公司提交了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显示申请人为朱琳、申请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一间宇宙公司提交了一份光盘,其中包含被诉微信号页面截图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及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其中录像文件及网页截图显示:抹掉所有手机设置后下载微信,在微信搜索栏中输入被诉微信号,显示被诉微信号的账号主体是新晋商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为911401000634439418),功能介绍为“晋商贷—最诚信、最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关注被诉微信号后,进入“晋商贷”界面,界面下方有“我要投资”、“热文推荐”和“发现”三个栏目。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找到《接》文并点击文章题目,显示2017年9月2日,被诉微信号发布了《接》文。《接》文由文字和配图组成。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即“吾皇”和“巴扎黑”两个卡通形象。其中,“吾皇”形象上方有“本皇要去投资晋商贷了不能陪你穷下去了…”字样,“巴扎黑”上方有“老大,为什么?”字样。配图下方有“吾皇与巴扎黑”字样。《接》文的阅读量为565,点赞量为16。点击《接》文文末的“阅读原文”,跳转至“晋商贷-p2p金融投资理财网贷平台”界面,界面下方有“首页”、“投资”、“借款”、“发现”、“账户”五个栏目标志。界面中间有“开通存管账户”和“新手专区”等栏目,在“新手专区”栏目下方还有“新手特供”项目,显示“参考年回报率10%”、“即投即生息”、“投资1元”、“送10000元体验金”字样,并设有“立即加入”的按钮。经法庭勘验,配图中使用的涉案作品与《就》书中封面上的“吾皇”形象和第39页中的“巴扎黑”形象基本相同。另经法庭勘验,截止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诉微信号中仍可搜索到《接》文。

三、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证明其经济损失,一间宇宙公司提交:1.一间宇宙公司与北京壹网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网公司)就提供“英菲尼迪”服务事宜所签订的《媒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协议1》约定壹网公司(甲方)委托一间宇宙公司(乙方)为其创作软广植入式漫画一部并在涉案微信号及涉案微博上进行相应合作。双方签订的《媒体合作执行单》(以下简称《执行单1》)中明确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1日在涉案微信号头条位置以及涉案微博发布上述漫画,刊例价共计25万元。2017年6月5日,一间宇宙公司和壹网公司另就在涉案微信号及涉案微博上进行合作签订《媒体合作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1万元。一间宇宙公司另提交了壹网公司向其支付共计26万元合同款项的收款回单。2.一间宇宙公司与微格(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格公司)就提供【美团】服务事宜的《媒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协议2》约定微格公司(甲方)委托一间宇宙公司(乙方)为其插入广告一条,并在涉案微信号及涉案微博上进行相应合作。双方签订的《媒体合作执行单》(以下简称《执行单2》)中明确分别于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1月21日在涉案微信号头条位置以及涉案微博发布上述广告,刊例价共计154666.7元。一间宇宙公司据此认为,其他主体使用涉案作品需付费。一间宇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新晋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一间宇宙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图、出版物、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一间宇宙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一间宇宙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一间宇宙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附图、《就》书中含有涉案作品的图片,以及《接》文使用配图的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接》文使用的配图中的两个卡通形象即涉案作品。新晋商公司未经一间宇宙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被诉微信号中发布了《接》文,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一间宇宙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尽管一间宇宙公司提交了其创作美术作品植入广告并在涉案微博和涉案微信号发布的相关协议和支付凭证,但上述协议约定的授权费用并非针对涉案作品,难以直接证明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一间宇宙公司所受损失和新晋商公司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涉案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接》文使用了“吾皇”和“巴扎黑”两个卡通图案;2.新晋商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属于商业性使用;3.结合《就》书版权页加载的印次,《就》书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就》书获奖证书,搜狗输入法中“吾皇万睡”皮肤的下载量,以及相关媒体上对《就》书和“吾皇万睡”系列美术作品的报道,可以看出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吾皇万睡”系列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4.《接》文自2017年9月2日起持续发布在被诉微信号上,持续时间较久,截止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未删除;5.本案中缺乏证据显示新晋商公司因发布《接》文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力。综合以上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全部支持一间宇宙公司主张的数额。关于合理开支,一间宇宙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但考虑本案确有公证事项发生以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以及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律师工作量较小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酌定合理开支1000元。关于一间宇宙公司要求新晋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缺乏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在被诉微信号上公布和传播或对一间宇宙公司造成相关不良影响,故一间宇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晋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微信号“晋商贷”中的《接下来的人生,你要一个人穷下去了……》一文;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李莉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珈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