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4民初756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雷,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邱明兰,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雷、邱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勇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