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周东,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王家好,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814.5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800元,延迟履行利息857.5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执行费115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严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