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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915号

张红芹、方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芹;方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芹,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方斌,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477.5元[其中本金45000元,利息1468元(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1月23日),迟延履行利息661.5元(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945元,案件执行费6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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