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保1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袁虎明,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张小妮诉袁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袁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妮借款1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袁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小妮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虎明名下银行存款208339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