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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070号之一

赵光泽申请执行林强、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光泽;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2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光泽。

被执行人:林强。

被执行人: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4日受理赵光泽申请执行林强、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强、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强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案款限额xxxx元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