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3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图蒙其其格,女性,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葛宇飞,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蒙其其格、葛宇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图蒙其其格、葛宇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做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图蒙其其格、葛宇飞名下的车辆、证券、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线索可以提供。4执行过程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对被执行人图蒙其其格、葛宇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云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李娟娟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