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1276号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市水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明,该社员工。
被告:杨金红,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陈乐广,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张建国,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商泽富,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高瑞荣,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杨金云,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金红、陈乐广、张建国、杨金云、商泽富、高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尉清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