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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民初1276号

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金红、陈乐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金红;陈乐广;张建国;商泽富;高瑞荣;杨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1276号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市水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明,该社员工。

被告:杨金红,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陈乐广,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张建国,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商泽富,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高瑞荣,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杨金云,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金红、陈乐广、张建国、杨金云、商泽富、高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尉清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