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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执766号

赵之毓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之毓;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赵之毓,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和平小区**楼******。

被执行人: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嘉逸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韩喜荣,职务: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362644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约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