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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3民初877号

王正刚与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正刚;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坤;黄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3民初877号

原告:王正刚,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张园毅,女,金沙县新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系特别授权,联系电话:17716670911。

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一中路醋厂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6006。

法定代表人:罗德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越,男,该公司总经理,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系特别授权。

被告:司坤,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黄政,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王正刚与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坤、黄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20日,原告王正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正刚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王正刚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