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华,女,住饶河县东方红林业局。
被执行人:杨全宇,男,住庆丰农垦社区裕丰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与被执行人杨全宇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依据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3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杨全宇于2016年4月26日前退赔徐秀华人民币2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杨全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本金222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2000元。杨全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刚
审判员廖敏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