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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与被执行人杨全宇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秀华;杨全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华,女,住饶河县东方红林业局。

被执行人:杨全宇,男,住庆丰农垦社区裕丰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与被执行人杨全宇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依据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3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杨全宇于2016年4月26日前退赔徐秀华人民币2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杨全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本金222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2000元。杨全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刚

审判员廖敏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