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高东海,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张克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克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96.17元[其中款项22905元,迟延履行利息561.17元(以22905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18年11月28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186元,案件执行费24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严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