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91执901号

高东海、张克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东海;张克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高东海,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张克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克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96.17元[其中款项22905元,迟延履行利息561.17元(以22905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18年11月28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186元,案件执行费24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严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