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722民初7193号

7193马新均与朱安峰、朱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新均;朱安峰;朱雨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2民初7193号

原告:马新均,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东,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安峰,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朱雨露,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马新均与被告朱安峰、朱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均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马新均自愿撤回对被告朱雨露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新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朱安峰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由被告朱雨露提供担保,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并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原告将借款10万元给付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安峰未提出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被告朱安峰向原告马新均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条今借马新均现金10万元(拾万元整)。借款人:朱安峰。2015年5月25日。担保:朱雨露。此款经原告马新均催要,被告朱安峰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朱安峰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朱安峰向原告马新均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安峰至今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被告朱安峰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自2018年9月3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被告朱安峰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马新均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新均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安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司开廷

人民陪审员  翟步良

人民陪审员  吴书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