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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民初949号

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国梁、陈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国梁;陈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949号

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077466197XE,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嵇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峰,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高,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国梁,男,1986年2月3日生,住盐城市。

被告:陈亚娟,女,1986年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国梁、陈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