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949号
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077466197XE,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嵇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峰,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高,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国梁,男,1986年2月3日生,住盐城市。
被告:陈亚娟,女,1986年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国梁、陈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