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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393号-2

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与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393号-2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6601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段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0367405P,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与赛达二支路路口/div>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苏0281民初393号-1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帐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