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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351号

张荣、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荣;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1964年3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小汉坝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336668370B。

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昆明市五华区校场中路15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张荣申请执行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张荣工程款5282155.70元。因被告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张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2017年7月20日提起网络查控措施,2017年8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国用(2016)第001号532327101101GB02332土地一宗,2017年9月25日向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浩送达商定鉴定机构的通知,2017年10月14日申请人张荣申请委托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国用(2016)第001号532327101101GB02332土地一宗进行价值评估司法鉴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该土地已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前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我院因查封在后无权处置,应申请人张荣要求,我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土地拍卖所得执行款申请书。经我院查控被执行人云南元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张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强武

审判员 :陆正国

审判员 :尹绍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