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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9562号

范新泉与陈世勇、王世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新泉;陈世勇;王世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7民初19562号

原告:范新泉,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郑奕义,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世勇,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王世值,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上列原告与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奕义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相关情况一、当事人情况:原告为出借人,被告陈世勇为借款人,被告王世值为共同借款人。

二、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70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7870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罚息至借款实际支付完止);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借贷关系的建立:原、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104936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99%;2、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5‰加收罚息直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债务之日止;3、借款由汽车经销商深圳市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收;4、被告承诺如不按期还本付息,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

四、实际出借情况:两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到账证明》,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购车款104936元。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代收人李金群账户支付了104936元。

五、还款:原告称截至2018年3月15日,被告已按每月3954元的标准还款9个月,2018年3月15日后未再还款。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不举证、不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

六、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罚息:经核算,截至2018年3月15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78701元。故被告尚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70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借款凭证约定的借期利息为月利率为0.99%,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5‰加收罚息直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债务之日止,该约定已超过法定标准,原告主张2018年4月11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和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2018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应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付款日止。

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借款合同》中被告承诺如不按期还本付息,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聘请了律师,根据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原告为本次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2500元,参照原告诉请的标的,上述费用未超过合理范畴,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世勇、王世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新泉借款本金78701元,并支付2018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应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付款日止。

二、被告陈世勇、王世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新泉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范新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海林

人民陪审员  钟丽君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广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