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林治国。
被执行人:梁世余。申请执行人林志国与被执行人梁世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治国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被执行人梁世余履行本院(2018)辽02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世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梁世余名下的财产,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 宣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