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4执保237号。。本院在执行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雷、邹永恒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邹永恒、张春雷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邹永恒、张春雷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永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