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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838号之四

佘加昆、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佘加昆;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世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佘加昆,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世华,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佘加昆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世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上饶广丰支行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学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