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22民初184号

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红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2民初184号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63372J住所:昆明市广福路世纪城A段2-27号委托代理人张爱彬,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昆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卫,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继春,男,1966年6月25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昆阳分公司事务经理。被告吴红林,男,住。(未提交身份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珍

人民陪审员  唐跃琼

人民陪审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欣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