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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8045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贾文甫;安见存;王喜红;赵艳芝;李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8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负责人梁生效,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法定代表人赵艳芝。被执行人贾文甫,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安见存,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喜红,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赵艳芝,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民江,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贾文甫、安见存、王喜红、赵艳芝、李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14685230.32元,利罚息437560.87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此后应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李民江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1号楼2163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贾文甫、安见存、王喜红、赵艳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2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和贵商贸有限公司、贾文甫、安见存、王喜红、赵艳芝、李民江名下银行存款1524062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