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463号
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立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自亮,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永艳,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程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