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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民初1163号

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与陈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陈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421民初1163号

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 经营者潘旭岩。 信用代码:××。

被告:陈川。 身份证号:××。 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陈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川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装修费款人民币22300元及利息;

二、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家庭装修住宅房,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32300元。工程完工后接受工程款10000元整,下欠工程款22300元。便于2018年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证明欠原告潘旭岩装修款22300元,并表示于2019年1月20日付清,但是,被告对自己的承诺至今未兑现,虽然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未给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装修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陈川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原告承包被告陈川的装修工程,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及装修材料费323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尚欠工程款22300元未给付。为此被告陈川于2018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现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23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陈川的装修工程,被告陈川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2300元,为此被告陈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故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陈川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法律关系清楚。故被告陈川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230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陈川支付利息,因欠条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1月20日,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陈川应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故对于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绥中县万家镇潘岩装饰材料商店装修款22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年息6%给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陈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