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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618号之二

李福振、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福振;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立;王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6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福振,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申春梅,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跃,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