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6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福振,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申春梅,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跃,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