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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884号

金幼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幼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884号 被拘留人金幼萍,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荣兴与被执行人金幼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金幼萍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