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81民初127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宋某1,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宋某1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宋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宋某2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瑞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宋某2,于××××年××月××日生育另一女孩宋某3。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18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带着小孩宋某3在会昌县城生活。被告则在广东务工,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彼此之间无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宋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小孩还小,需要完整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到瑞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宋某2,于××××年××月××日生育另一女孩宋某3。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来双方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及所生小孩的身份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可以认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原因产生裂痕,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原、被告双方能相互增进沟通,彼此谅解对方,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德泉
审 判 员 廖晓津
人民陪审员 刘建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