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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执537号

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福建益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福建益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537号 申请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福建工程学院(浦东校区)****。

法定代表人:周娉婷。 被执行人福建益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A4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洁。 申请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益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4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于2019年1月21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财产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2019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2019年4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曦 执行员 彭跃华 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