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1,男,201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夏某2(系原告夏某1之母),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吴登明,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登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登明向申请执行人夏某1支付生活费2400元,医疗费9631.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吴登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登明名下12111.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