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41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欧式陶瓷商行。经营者:欧阳斌。
被告:陈家伟,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欧士陶瓷商行诉被告陈家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欧士陶瓷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漫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