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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2000号

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裁决
当事人
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2000号

原告: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派瑞米特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Q.琼斯,副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涛,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张惠飞。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被诉裁定:商评字[2015]第78707号关于第9410752号“ARBY’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4月20日开庭审理时间:2018年12月10日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事实和理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原告商号相同,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原告经营领域关联密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误认,损害原告在先商号权。第三人连续多次明知故为地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一贯的恶意,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必然造成对原告私权和广大消费者公权力的双重损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背中华民族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作出程序合法,但经核实诉争商标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期间予以核准注册,故被诉裁定法律适用有误,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但并不影响被诉裁定的结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陈述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第三人2.注册号:94107523.申请日期:2011年5月3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6日5.标识:“Arby’s”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8219963.申请日期:1994年6月3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6日5.标识:“ARBY’S”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餐馆、酒吧和备办宴席服务三、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8219953.申请日期:1994年6月3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6日5.标识: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餐馆、酒吧和备办宴席服务四、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8219973.申请日期:1994年6月3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6日5.标识: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餐馆、酒吧和备办宴席服务五、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7743803.申请日期:1993年9月3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5.标识: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餐馆服务六、引证商标五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55024523.申请日期:2006年7月2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5.标识:“ARBY’S”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玩具车、活动模型玩具等七、引证商标六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76975603.申请日期:2009年9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5.标识:“ARBY’S”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玩具车、活动模型玩具等八、引证商标七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55024483.申请日期:2006年7月2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5.标识:“雅比”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玩具车、活动模型玩具等九、其他事实行政阶段,原告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1.诉争商标档案;2.经公证认证的原告副总裁就其关联企业经营情况出具的宣誓书;3.原告商标注册资料;4.引证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5.第三人恶意证据;6.其他相关证据。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养老餐厅的报道;2.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庭审中,被告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鉴于2014年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诉争商标的申请核准注册日处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对于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2014年商标法已经施行,故被诉裁定对于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前所述,虽然被诉裁定对于商标法相关实体问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间仅为法条序号顺延变更,不存在内容修改,故该法律适用错误对被诉裁定的结论无直接的实质性影响。本案中,鉴于被告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故本院仅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的服务或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予以评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玩具等全部服务或商品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使用“ARBY’S”、“雅比”商号,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但考虑到并未实质上影响本案结果,本院在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被诉裁定的结果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雅比知识产权托管会、第三人张惠飞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

人民陪审员  丁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项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