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02执4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胡圣晗,女,1973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关牡丹,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圣晗与被执行人陈亮、关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为被执行人陈亮留生活费1000.00元,其余工资收入(包括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全部予以扣留、提取,至人民币949751.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炳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