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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422号之六

胡圣晗与陈亮、关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之六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圣晗;陈亮;关牡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02执4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胡圣晗,女,1973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关牡丹,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圣晗与被执行人陈亮、关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为被执行人陈亮留生活费1000.00元,其余工资收入(包括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全部予以扣留、提取,至人民币949751.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炳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