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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执1093号之一

何峰与何晓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峰;何晓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何晓天,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何峰与何晓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1日冻结了何晓天在鑫辰(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365406元,现何峰和何晓天达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晓天在鑫辰(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3654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