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何晓天,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何峰与何晓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1日冻结了何晓天在鑫辰(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365406元,现何峰和何晓天达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晓天在鑫辰(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3654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