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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11行审29号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某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91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利军,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五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褚丽华,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五大队副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明,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8]2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12月份在角峪镇安乐村东南方向开采页岩石。该宗地位于角峪镇安乐村村东南方向,四至:东至刘家埠石料厂、西至村老石料厂、南至村老石料厂、北至村老石料厂。形成了非法开采页岩石的事实,属无证开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国土资罚字[2018]2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3、对非法所得27000元处以50%罚款,罚款为13500元(壹万叁仟伍佰元整)。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第2、3项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8]2505《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的第2、3项。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更名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8]250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3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对非法所得27000元处以50%罚款,罚款为13500元(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某明承担。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  何敬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福云

书记员罗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