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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2民初1481号

邵奶小与吕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奶小;吕在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622民初1481号

原告:邵奶小,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吕在发,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邵奶小与被告吕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奶小,被告吕在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奶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7日,被告吕在发向原告借款邵奶小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承诺在2014年年底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未按约定偿还。2017年6月,原告去被告家中索要,被告偿还10000元利息,被告当时承诺于当年8月底全部偿还完毕。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其主张。 被告吕在发辩称,2017年6月14日,原告到我家中索要,时间是46个月的利息总结9200元,扣除500元小鸡款,又免除400元,计算利息为8300元。当时给原告偿还10000元是本金,8300元给重新出具欠条,上记载2个月内还清。被告提供收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吕在发向原告借款邵奶小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6月14日,被告吕在发偿还原告邵奶小10000元。被告吕在发向法庭提供的收据记载内容:今取到吕在发向邵奶借款利息8300元(捌仟叁佰元正),(原始单据邵奶保留)(2个月后还清本金)。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2017年6月14日,被告偿还的10000元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当时双方计算出46个月的利息9200元,扣除900元,得利息8300元,根据先还利后还本的借贷常识,及“今取到吕在发向邵奶借款利息8300元,2个月后还清本金”的证据内容,

本院认为该10000元中有8300元是偿还的利息,剩余的1700元是偿还的本金。故2017年6月14日,被告吕在发实际下欠原告邵奶小借款本金83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为8300元×2%×21个月=348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在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邵奶小借款本金8300元及利息3486元,共计11786元; 二、驳回原告邵奶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吕在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路明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智铎 本判决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