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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7执241号

闫**、张**、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张**;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闫**,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张**,女,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28民初1869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