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闫**,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张**,女,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28民初1869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