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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保154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任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任磊;薄爱荣;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保15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申请人任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薄爱荣,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办公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任磊、薄爱荣、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60381.46元,并给付利息50763.33元,罚息1229.27元(利息、罚息计至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磊追偿;任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磊名下银行存款530160.06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