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5执876号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宝乾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宝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5执876号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富文,局长。被执行人李宝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李宝乾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宝乾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宝乾银行存款6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淑福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