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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465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李赞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李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赞,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刑初4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赞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赞相当于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