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52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虎正保,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执行人:马世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正保与被执行人马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本案已过申请执行时效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2月21日,本院做出(2014)中宁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马世福于2014年3月5日偿还虎正保借款1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偿还16000元。2019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9)宁0521执402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