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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629号之二

傅洪涛、张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洪涛;张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傅洪涛,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海兰,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洪涛与被执行人张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3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海兰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55号万科金域缇香苑4栋1407号房产(权证号码:20××**),竞买人陆超(身份证号码:4304081993********)以264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55号万科金域缇香苑4栋1407号房产(权证号码:20××**)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陆超所有,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55号万科金域缇香苑4栋1407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超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陆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榕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