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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12号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李三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李三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21806(1—1),住所地: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街道。

负责人:蒋志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三道,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三道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三道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吉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