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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民初1175号

1175张树东与薛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树东;薛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24民初1175号

原告:张树东,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洪如、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生云,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张树东与被告薛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洪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树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劳务报酬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上半年,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建的南京大学印象碧桂园工地21号楼从事木工工作。劳务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用35000元。被告遂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16000元,尚余19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被告薛生云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带领工人为被告承建的大学印象碧桂园工地21号楼从事木工工作。劳务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用35000元。被告遂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张树东木工班组(大学印象碧桂园工地21号楼)工人工资合计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工人签字:张树东欠款人:薛生云2017年6月21日工商银行6217231107000527240张树东153××××7032”,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元,尚余19000元未给付,原告遂起诉。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薛生云至本院陈述“工程系从启安公司(音)分包而来,我也带小班组,条子是启安公司老板让我打的,应该找他要钱”、“当时我老表没有活,我就把工程给我老表做了。原告也带着他们班组过去做了”。但对陈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亦认可欠条确为其本人所出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薛生云因欠原告劳动报酬而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该款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仅给付16000元,尚余19000元未兑现,故对原告张树东要求被告薛生云给付劳务报酬19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薛生云虽辩称不应由其支付费用,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对于欠条真实性,被告薛生云予以认可,故即使如其所言,其自愿出具欠条承担债务的行为,亦为原告赋予了选择向其主张债务的权利。综上,对被告所辩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薛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张树东劳务报酬1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薛生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婷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