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住所地肥乡区**街。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赵**,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周**,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7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