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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2334号

方辉、朱彩萍、楼飞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辉;朱彩萍;楼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方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朱彩萍,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楼飞荣,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方辉与被执行人朱彩萍、楼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2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超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