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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恢283号之一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潘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潘文学;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潘文学,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39岁,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熊芳,女,1982年5月06日出生,36岁,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文学、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文学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