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潘文学,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39岁,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熊芳,女,1982年5月06日出生,36岁,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文学、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文学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