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92民初968号
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良,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8元,由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