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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352号

陈安伟、曹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安伟;曹山峰;马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52号申请人陈安伟,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曹山峰,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磊,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陈安伟诉被执行人曹山峰、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安伟与被执行人曹山峰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7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